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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动物园遭熊袭击 学生学校公园均担责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: 2006/11/20 11:14:54

 

小学生陈星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,在动物园拿汽水喂熊时,被狗熊咬伤。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,陈星星将学校和公园告上法庭。日前,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担责40%,赔偿4.9万,公园担责20%,赔偿2.4万。至此,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小学生遭熊袭受伤致残案,终于尘埃落定。
    2003年10月28日下午,如皋市邓元小学根据教学要求,组织五、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去如皋市人民公园观赏公园秋色。当日上午,陈星星所在的六(三)班班主任就此次活动进行了安全教育,要求学生“不许玩水、爬山、进动物园”。下午出发前,该班班主任又交待了活动注意事项。

    下午二时许,该校五、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在教师带领下进入被告人民公园。下午三时左右,陈星星和几位学生来到公园内的动物园入口处,动物园工作人员收取每位学生一元钱后,让这些学生进入了动物园。陈星星看过其他动物后来到熊舍前,为给狗熊喂汽水,他翻越熊舍前的防护栏杆,将拿着汽水瓶的左手伸进熊舍的铁栏栅,瞬间被一只狗熊咬住了左臂,在挣脱中,他的右手又遭到另一只狗熊抓咬。后经人施救,陈星星得以脱险。随后,陈星星被闻讯赶到的教师送往如皋市百信医院救治。经诊断,陈星星双上肢咬伤,多发性骨折,出血性休克。

    对于陈星星的损失,学校、公园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。为此,陈星星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学校、公园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    一审中,陈星星申请伤残鉴定。经法院委托,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04)通中法医鉴字第113号法医学鉴定书,鉴定结论:陈星星双上肢咬伤后致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,评定为八级伤残。

    另查明,邓元小学组织五、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去公园,随行教师仅有5名,且在公园内,随行教师放任学生自由活动。人民公园在公园及动物园入口处设有游客须知标牌,在动物园内熊舍处设有警示标牌,警示标牌有“观赏动物时,身体部位切勿越过护栏,防止动物伤害。爱护动物,不要向笼舍内乱抛杂物以及食物,不要逗引动物”等禁示语。经现场勘验,熊舍迎面为铁栏栅,栏栅间距6.5厘米,铁栏栅外1.2米处设有防护栏杆,栏杆高1.2米。

    一审法院审理后,对陈星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确定为4:4:2,即陈星星法定监护人、邓元小学各承担40%责任,人民公园承担20%责任。陈星星因被狗熊咬伤所造成的符合法定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,由各责任方按责分担。陈星星因伤致残,属于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,其因此遭受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是现实而毋庸置疑的,故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    法院最后判决,对陈星星的83954.24元的损失,邓元小学赔偿3.3万元元,人民公园赔偿1.6万元,其余损失由陈星星法定监护人陈秀山、孙元凤承担;邓元小学赔偿陈星星精神损害抚慰金1.6万元,人民公园赔偿陈星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。

    一审宣判后,陈星星不服,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,认为自己不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。
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依据法律,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,综合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为陈星星的法定监护人、邓元小学各承担四成责任,人民公园承担二成责任并无不当,应予维持。

文章录入:胡昌龙    责任编辑:胡昌龙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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